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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官宣2023年十大典型行政案例
发布时间: 2024-05-13 10:57:13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从全省3万多起行政案例中,精心筛选发布2023年十大典型行政案例。这些案例中,既有城市建设、市场监管等传统领域,也涉及数字政府、互联网监管等新型领域;在行政行为类型上,既有行政处罚、不履行法定职责等传统类型,也有更正数字信息、解除行政协议等新类型行为。
江苏法院依法履行司法监督职责,2023年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1248件,占一审结案数的6.98%。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多起行政机关败诉案例。
离婚后婚姻登记信息仍是“已婚”,区民政局需更正信息
周某于2020年8月10日经法院诉讼调解离婚。此后,周某在线上办理公积金事项时,发现婚姻登记信息显示为“已婚”,无法线上办理相关业务。周某遂向某区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某区民政局认为,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登记信息才能在婚姻登记系统中共享,涉及法院判决、调解等离婚信息的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遂告知周某无法为其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周某不服向某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未予支持。周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区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认为,对婚姻事务的管理是某区民政局的法定职责,对婚姻档案的管理则是婚姻事务管理的内容之一。当下,婚姻档案的形式不仅包括纸质档案,还包括信息化条件下的婚姻登记电子信息档案。本案中,当周某发现婚姻登记系统显示的婚姻信息有误,持法院生效文书申请某区民政局予以更正时,某区民政局作为婚姻事务的管理机关,具有对周某的婚姻信息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因其未对周某的申请作出处理,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某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某区民政局按照法院生效文书对周某的婚姻信息采取更正措施。某市民政局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认为,周某的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属于周某的个人信息,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周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其个人婚姻信息已经发生变化,且法院已将该案件信息共享至某区民政局,故某区民政局收到周某的申请后,应及时对周某的婚姻登记信息采取更正措施,其对周某的申请未予处理,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南京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既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后,当事人的婚姻信息发生变化,行政机关应及时归集、整合、共享相关信息,以确保公民婚姻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本案以数字政府建设为背景,厘清婚姻登记机关对公民婚姻登记信息数据进行归集、整合等管理职责,明确了当事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更正婚姻信息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的规则,推动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产生的婚姻信息进行共享,打破数据壁垒,引导行政机关及时回应信息化社会发展中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数字红利”。
特许经营协议无法履行,环保公司诉区城管局获支持
2008年,某区城管局与某环保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该公司组建项目公司实施。因当地日产垃圾量不足,尚不适合建厂,某区城管局与某环保公司设在异地的子公司另行签订协议,将垃圾送至该子公司进行处理。此后,《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设立项目公司、安排经营场地等条件始终未能成就,该协议未实际履行。2016年起,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求新建垃圾处理项目要应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2020年,经招投标,案外人被确定为当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中标单位。某环保公司起诉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并由某区城管局承担包括预期利益、项目实际支出、缔约损失等在内的各项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特许经营协议》,但对某环保公司主张的损失均未支持。常州中院二审认为,被诉协议尚未实际履行系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并无证据证明某环保公司怠于履行。某环保公司签订协议及考察项目产生了相应成本,且其有合理理由认为协议会随着城市发展而进入实际履约阶段,故有必要也应当对某环保公司的订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等利益予以保护。常州中院综合考虑某环保公司的投入等因素,改判某区城管局补偿该公司14万元。
【典型意义】民营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创新、创造就业岗位、增强市场活力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为民营企业创造优良的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既是行政机关的责任,也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贯彻的理念。在涉及行政协议的案件中,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解除协议。但行政机关享有优益权的同时,也要保护民营企业的信赖利益,给其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的处理较好协调了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亦规范了行政机关签订、履行行政协议等行为,为促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支持。
不履行违建拆除职责,无锡一街道被判败诉
某山庄109号房屋系张某、朱某共有。张某投诉该山庄100号业主违法扩建。2022年1月18日,具有处罚权的某街道办对100号房屋业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拆除违法建筑。2022年8月1日,张某、朱某向该街道办邮寄《请求函》,要求拆除案涉违法建筑,街道办未予答复。张某、朱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街道办履行违建拆除职责。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朱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朱某不服,提起上诉。无锡中院认为,该街道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一年多时间,在100号房屋业主未主动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情况下,未对违法建筑作进一步处理,亦未依据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构成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无锡中院撤销一审判决,责令该街道办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典型意义】对违建的查处和拆除是城市管理难点,也是相关部门的执法重点。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建的查处,不能仅仅止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处罚决定内容执行到位。由于行政管理的多样性,即使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相关处罚决定作出后实际履行到位的期限,行政机关也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后续职责。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街道办在作出处罚决定后一年多的时间里一直未实际执行,已明显超过合理期限,属于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该案明确了行政机关在违建治理方面应当全面履职,避免仅作出处罚决定而未执行到位、违建执法流于形式现象的出现,是人民法院积极主动参与城市社会治理、有效破解违建执法难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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