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
江苏出台新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多举措保护“少年的你”
发布时间: 2024-08-02 07:29:02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家庭幸福安宁,关系社会和谐稳定。7月31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干预与矫治、预防重新犯罪、支持与保障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记者注意到,《条例》对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了专章规定,要求对未成年人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理教育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和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环节之一。《条例》在结合实际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范围。在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层面,《条例》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及时制止严重不良行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要求学校向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报告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欺凌行为,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此外,还明确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的矫治教育措施,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具有配合矫治教育的义务。
为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条例》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要求其法定代理人配合做好教育等工作。同时,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意愿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面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配合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政府社会全方面的支持与保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在会上介绍,《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统筹专门学校规划和建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专门学校,完善专门学校的经费、人员、教育场所和设施等方面的保障制度。此外,《条例》还对青少年服务台的建设、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的建立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职责作了规定。
来源:新江苏
主办单位:江苏省社科联 承办单位:中国江苏网 苏ICP备07000608-1号